3. 重、精密展品要向展览会保卫办公室备案,以便采取必要保卫措施。
4. 展览会用电统一管理,不准私自安装。
5. 展览会内严禁明火作业,禁止吸烟,展出期间内展品一律自行看管,如发现展品丢失损坏,要注意保护好现场,及时报失。如发生各种隐患、火情治安事故等,除紧急处理外还要及时报告展览会保卫办公室。
6. 参展单位的展品要摆放在展位内,通道处不得堆放物品。包装箱要指定地点堆放,不准乱放。
7. 参展单位不得在展台内存放机密文件,巨款现金。
8. 参展人员携带展品进馆时,需事先到保卫办公室办理手续,并接受门卫检查。
9. 每天闭馆前,各展台要进行安全检查,切断电源。
10. 各参展单位及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“北京展览、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”。为使展览会顺利进行,确保大会圆满成功,请各展台人员认真执行规定。
九、展馆安全保卫规定
1. 参展人员必须佩戴由组委会统一发放的各阶段证件,凭证进馆,无证不得进入。
2. 参展商要严格遵守“北京市展览、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”和“北京市展览、展销活动安全保卫规定”。
3. 展览馆内严禁使用明火和汽油、酒精、稀料等易挥发溶剂进行清洗作业。
4. 展览场地内严禁吸烟,参展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馆内安全保卫人员的管理。
5. 参展商的贵重物品和小件展品要妥善保管,谨防丢失。
6. 展览馆内严禁使用高温灯具及电热器具,各展位附设电源线均采用双层铜线。未经安全保卫办公室许可,不得增设电源线或加大负荷。各种广告灯箱器具有足够的散热孔,悬挂广告的各种载体必须事先向展览会保卫办公室申报。
7. 展览馆消防栓、安全通道及配电箱不得封堵。不得将灭火设备移位或做它用。
8. 各展台在场馆遗弃的包装材料要及时清除,馆内禁止设置仓库及储藏室。
9. 运送展品的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,听从管理人员的疏导和管理。
10. 展览会期间散发的资料,不得有反华内容,散发纪念品、资料要有秩序的进行,不得影响观众参观,不得影响周围展台和展馆的正常秩序。
11. 携带物品出馆时,必须持展览会统一规定的携物证,经门卫检查后方可带出。
12. 展厅内严禁吸烟,违者由展览会安全保卫办公室处以罚款。
13. 参展人员要按时进入展区,开展时展台内必须有人,清馆时待清场工作人员到达本展区时展台工作人员方可离馆,否则丢失物品自负。